我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包括監督檢查的部門、監督檢查部門的職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下面,小編就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內容,供大家查閱和了解,希望能夠用給大家帶去幫助!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經濟、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民事責任的意義在于保護合法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以及受到實際損害時得以補償。
2.行政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要通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來實現。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使被破壞的市場競爭秩序得以恢復。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消除影響、停業整頓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等形式。此外,還規定了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的行政處分。
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低于成本價的銷售行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以及商業詆毀行為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沒有規定與之對應的行政責任條款。對這些行為如何進行行政處罰,需要法律進一步作出明確的規定。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對違法行為進行的最為嚴厲的法律制裁,適用于那些對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嚴重、情節惡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刑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刑事責任的規定都是原則性的,確定具體的刑事責任要適用我國刑法的相應規定。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第2款只規定“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具體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具體刑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22條只規定“經營者采用材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刑法》對于受賄罪和行賄罪都有相應的定罪量刑的規定。
此外,現行《刑法》還對許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刑事責任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比如,第221條規定了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第222條規定了虛假廣告罪;第223條規定了串通投標罪;第21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這些規定都是對不正當競爭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還對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作出了規定。但侵害了其他經營者甚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破壞了良好公平的市場經濟秩序,是一種違法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的內容,如果您對相關內容還存在疑問,歡迎咨詢了解!